2019年02月21日

2019年第二期

商标注册量500.7万件,其中,国内商标注册479.7万件。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为6594件。2018年,共审结商标注册申请804.3万件,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缩短至6个月以内。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时间压缩到7个月以内。批准保护地理标志产品67个,注册地理标志商标961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223家。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4431件,同比增长37.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证3815件,同比增长42.9%。2018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7.7万件,同比增长15.9%。查处假冒专利案件4.3万件,同比增长10.9%。查处商标违法案件3.1万件,案值5.5亿元。查办首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2018年,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超过350亿美元。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到1224亿元,同比增长12.3%。

(消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商标图形智能检索功能正式上线

1月25日,商标图形智能检索功能正式上线,这是商标信息化建设继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全面上线、商标数据库免费向社会开放后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商标审查从自动化向智能化转变的新起点。智能检索技术的应用,实现了商标审查工作由纯人工检索向“以图搜图”智能检索的转变,有效避免了人工判断可能存在的标准不一的问题。通过大幅压缩商标近似比对数量,解放了审查生产力,查看数量从原来的数万件商标图样减少到约五千件。下一步,商标局将继续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商标审查深度融合,扩大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商标领域的应用范围,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不断提升商标公众服务水平。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网)

PCT协作式检索和审查(CS&E)试点将于2019年3月1日重启

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PCT协作式检索和审查试点(CS&E)已于2018年7月1日启动,为期两年,各局接受试点限额均为100件,各试点年度限额50件左右,并先行受理英文PCT申请参与试点。试点启动后,得到广大申请人的积极参与,进入试点案件量已于2018年11月突破40件。为确保试点效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去年11月7日发布通知,暂停受理CS&E请求,直至启动中文PCT申请参与试点之时。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完成中文PCT申请参与试点的准备工作,并决定于2019年3月1日启动中文PCT申请的受理,后续安排如下:1. 自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人可根据《PCT协作式检索和审查(PCT CS&E)试点项目用户指南(中文PCT申请版)》,以中文PCT申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参与试点请求,在此期间英文PCT申请暂不受理,接受额度为10件,每位申请人限2件。2. 申请人需在提交中文PCT申请之时或一个月内提交该中文PCT申请的英文译文,并确保译文质量。受本试点额度限制,较早提交满足质量要求英文译文者将被优先批准参与试点。3.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同时受理中英文PCT申请参与试点的请求。4. 如试点数量达到限额,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布暂停或停止受理相关请求的通知。

(消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办法(试行)》印发

日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实施将大幅缩短符合条件的北京市中小微企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周期。《办法》共18条,对中小微企业外观设计侵权纠纷快速处理适用范围、受理条件、审查期限和处理流程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办法》的出台加大了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效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快科技创新,为营造首都良好营商环境提供重要保障。

(消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进一步提高

2018年,专利复审案件立案量约为3.78万件,较2017年增长了11%;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立案量约为5235件,较2017年增长15%;专利复审、无效诉讼案件立案量约为2149件,较2017年增长21.4%。复审案件结案量为2.84万件,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结案量为4217件,诉讼案件结案量为1548件,败诉率为11.7%。2018年,复审案件结案周期平均为11.1个月,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结案周期平均为5.1个月。以优先审查程序结案的复审案件57件,平均周期为6.7个月,无效宣告请求案件88件,平均周期为4.4个月。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名单出炉

中共中央、国务院1月8日上午在北京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共评选出278个项目和7名科技专家。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奖38项,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37项;国家技术发明奖67项,其中一等奖4项、二等奖63项;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173项,其中特等奖2项、一等奖23项、二等奖148项;授予5名外籍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刘永坦院士、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钱七虎院士获2018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消息来源于:新华网)

工信部:中企5G国际专利已超2400件

华为、中兴在5G国际标准中的专利数已超过2400件,占比超过了30%。近日,工信部透露,目前我国已经主导完成49项国际电信联盟的标准,牵头新立项目73项,有力推动了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同日,工信部发布“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名单,涵盖了通信、机器人、绿色制造等重点领域。据介绍,2018年我国工业通信业瞄准国际化和走出去的工作思路,共批准发布了1800余项行业标准,印发了智能制造、车联网产业等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截至目前,工信部共发布了200余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也成为了这次“百项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项目”之一。据介绍,目前遵循该标准,已有8家企业获得在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的道路测试资格,3家获得在深圳、无锡和天津进行道路测试的资格。其中,仅在北京市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里程已达到约13万公里,为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实践环境。

(消息来源于: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银龙专题及代理实务

北京银龙知识产权集团召开2018年终大会暨表彰大会

2019年1月30日,北京银龙知识产权集团在北京总部召开了2018年终大会暨表彰大会,郝庆芬主席、郝兴华董事长、许静总经理、全体经理会成员、优秀员工和优秀部门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分公司及子公司的员工通过网络直播形式同步收看了大会。

本次大会在全体员工唱响的《银龙之歌》中开始。

许静总经理的年度报告,再次振奋人心。经过全员的努力,2018年银龙实际完成案件13688件,是计划目标的105%,比2017年案件数提高了1482件。超额完成全年目标,得益于专利、商标两大业务的稳定发展和提高,得益于新市场和新客户的开拓,得益于不断拓展新的业务类型和服务模式。同时,2018年银龙还完成了两项大事,一是成功举办银龙成立20周年庆典,二是顺利完成银龙D系统一期上线工作,20周年庆典是对银龙过去的总结,而D系统的上线则为银龙今后的发展打下基石。许静总经理还对2019年整体工作进行了布署,宣布了新的人事任命和部门调整,并公布了2019年银龙事业部形式的新的管理模式。

会上,郝兴华董事长宣读了获得2018年度优秀员工和优秀部门的名单,并为优秀员工和优秀部门颁奖,郝兴华董事长期望优秀员工和优秀部门继续为银龙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并号召全员向优秀员工和优秀部门学习。

2018年落下帷幕,2019年已经开启,银龙将始终秉持初心服务客户、报效社会,为知识产权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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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龙专题及代理实务

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撰写策略分析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正在越来越多的享受到互联网所带来的好处,创新的商业模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企业在商业方法领域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

专利作为保护商业方法创新的重要方式,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然而,实际操作中,关于商业方法的专利,经常以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而被驳回。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大部分专利申请由于没有结合技术内容以恰当的撰写方式进行撰写,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实在可惜。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审查基准以及具体案例,给出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撰写策略及撰写建议。

二.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分析

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涉及的法律规定包括:专利法第二条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专利权的保护客体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对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做出了规定,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其中,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其中,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智力活动规则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

然而,在实际的专利代理中,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按内容划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的专利申请:

1)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即纯粹的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

2)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括了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即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

审查指南中,对上述第1)项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包括: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应当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的对象。

审查指南中,对上述第2)项的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包括: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括了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实际上,上述第2)项的专利申请占了较大的比重,但在审查过程中,通常会被审查员不经过检索就以不是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而驳回。

涉及商业模式(或者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从分类号看,涉及商业模式(或者方法)发明专利申请主要涉及G06Q、G06F、G07G、G07D、G07F、H04L、H04W和H04M。从专利申请的实际情况来看,以G06Q 30/00(商业,例如购物或电子商务金融)分类号下的电子商务和G06Q 40/00(金融;保险;税务策略;公司或所得税的处理)分类号下的保险相关申请最为集中。

然而从统计的授权率来看,上述类别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授权率也比较低,究其原因,不是保护客体,被专利法第二条排除的应当会比较多,其次是创造性等。

驳回的理由主要包括:涉及的技术内容是现有技术,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利用这些现有技术的技术内容实现了商业的问题,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带来的效果也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面对这样的审查意见,代理人或者申请人往往不知道如何答复或者不知道如何有理有据的证明权利要求的方案所涉及的技术内容不是现有技术,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商业的问题,带来的效果是技术效果。

笔者认为:涉及商业模式(或者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如果是利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商业问题,该方案上从整体上解决的问题应当属于技术问题,带来的效果也应当属于技术效果,如果认为涉及的技术内容属于现有技术或者公知技术手段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那么该方案应当属于创造性的审查范畴,而不应当以不是技术方案而进行驳回。

例如:一种基于交互式网络电视实现电子交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A.用户侧的机顶盒访问网络侧的展示大厅的服务器,将商品信息展示给用户;

B.用户选择订购的商品后,机顶盒发送订购该商品的请求消息至服务器;

C.服务器将用户订购商品的信息发送到业务服务器;

D.业务服务器根据用户订购的商品信息,产生订单。

驳回理由:本方案利用机顶盒和服务器的交互,实现用户选购商品;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商业运作模式,并非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中虽然利用了机顶盒与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互,但均为公知设备或者手段,其动作过程既没有给系统内部性能带来改进,也没有给系统构成或者功能上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其采取的手段仅仅是基于商业运作模式完成商品的订购,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是使商品订购更加有效,这不是技术效果,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笔者认为:上述方案中,利用机顶盒和服务器的交互,实现用户在线上自动选购商品,解决了技术问题;机顶盒和服务器的线上交互流程属于技术手段,达到了线上订购商品快捷的效果,符合技术三要素,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保护客体的规定,机顶盒与服务器之间的信息交互,如果被认定为是公知设备或者手段,应当属于创造性的审查范畴。

又例如:

一种移动支付设备电子现金充值的安全认证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步骤A) 在离线支付装置通过移动终端向支付管理服务器请求充值时,将被充值的包括电子现金的充值信息加密和签名,并在移动终端与支付管理服务器的传输通道上传给离线支付装置;

步骤B) 离线支付装置将收到的充值信息验证签名并解密后,保存电子现金,设置电子现金为待开通状态。

该方案中,通过安全认证单元建立加密传输通道,并对传送的信息执行加密/解密、签名/验证签名等处理,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移动终端中射频识别支付设备的电子现金充值安全性的技术问题,达到了保证移动支付设备电子现金充值的有效性,是技术效果。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对发明的保护客体的规定。

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的撰写建议

将商业方法转换成以具体的系统或者设备自动实现的计算机程序的流程进行撰写,技术问题体现在系统或者设备自动实现该商业方法对应的计算机程序流程的过程中,对系统或者设备的改进或者对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改进,技术效果体现在:系统或者设备可以自动实现该商业方法对应的计算机程序的流程,从而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

例如:

一种帐户充值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置一中间帐户,该中间帐户与需要充值的帐户由同一系统管理;

该中间帐户接收第一用户发送的充值数额;

如果收到第一用户已收款的确认信息,则将中间帐户存储的第一用户发送的充值数额转入第二用户的帐户。

建议的撰写方法:

一种信息的处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第一用户输入的对第一信息处理模块的充值操作的操作结果信息;

通过所述第一信息处理模块,发送所述操作结果信息的反馈确认信息;

通过所述第一信息处理模块接收到所述第一用户对所述反馈确认信息进行反馈确认的反馈结果信息时,通过第二信息处理模块根据所述操作结果信息进行转帐操作处理。

这里的第一信息处理模块和第二信息处理模块相当于计算机程序对应的虚拟模块或者硬件模块。这样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就结合了具体的系统或者设备,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当然,结合了具体的系统或者设备实现的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保护的范围可能会限定在应用场景中,保护范围相对较小,并且在侵权诉讼中通常要举证证明侵权方使用了系统中相应的设备,往往需要进入侵权方内部取证,因此取证难度相对较大。

但以方法作为主题的专利其保护范围往往较大,在侵权诉讼中更容易从第三人的角度进行方法的完整取证,因此取证难度相对较小,但是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以方法作为主题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被审查员认为是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需要对整个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进行精心的设计和布局,才能获得更加理想的授权。

四.结语

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如果将商业方法+技术特征结合在一起,且技术特征能够带来技术效果,满足技术的三要素,将会大大减少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或者专利法第二条驳回的几率。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

(本文作者:安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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