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5月13日

2019年第五期

此届论坛共设1个主论坛和6个专题论坛,涵盖地理标志保护、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效率、海外知识产权布局、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保护、商标审查助推品牌经济、体育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热点话题。近70位中外嘉宾将围绕论坛主题发表演讲,交流思想,凝聚共识,共同探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路径。

(消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2018年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案超33万件,同比增4成

2018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竞争类一审案件数量(含垄断民事案件)增幅最大,同比上升63.04%。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宋晓明介绍,去年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法院收案数量仍保持高位运行,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85337件,占全国法院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65.39%。为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格局,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批复在南京、苏州等11个市设立跨区域管辖的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在此基础上,2018年批复在天津、郑州、长沙、西安、南昌、长春、兰州、乌鲁木齐8个市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目前,除兰州、乌鲁木齐将于今年揭牌外,其他6家知识产权法庭已全部揭牌成立并开始正式运行。

(消息来源于:人民网)

打假不可能“独善其身”应重视技术创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来自中国数字经济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在全球范围内成为样板。在近日举行的“全球奢侈品法律联盟峰会”上,中国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被授予“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创新奖”。值得关注的是,一些过去曾对中国在线电商打假表达过质疑声音的人士现在也成为了他们的合作伙伴。

根据经济之声早前报道,有市场研究公司出具的报告显示,2017年全球假货造成的总损失达到1.2万亿美元,预计到2020年将上升到1.82万亿美元,其中线上销售的假货造成的总损失达3230亿美元。随着假货全球化泛滥日趋严重,制售假货黑灰产业链规模化组织化态势对线下打假提出更大挑战。另外,制假售假者使用的方法、工具和技术也在不断升级,这对监管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阿里巴巴首席平台治理官郑俊芳认为,打假不可能“独善其身”,任何国家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其中,形成假货全球治理的网格化格局。假货是全社会公害,任何制假售假者以及“嘴上喊打”而没有采取实际措施的假打虚打甚至纵容包庇者,都应成为全社会公敌,当下,要依托人工智能技术等进行打假手段的创新。

(消息来源于:人民网)

外商投资法:助力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合作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彻底代替之前的“外资三法”,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确立了中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中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与技术合作一直是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合作经营企业法均将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的重要内容,外资企业法将“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作为鼓励举办的对象。

外商投资法立法过程中知识产权和技术合作条款备受关注。第一,在全国人大审议过程中,增加了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更加丰富完善。第二,在全国人大审议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追究,增加相关表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将技术合作条文内容从知识产权保护条文转移到技术转让条文,更加符合法律逻辑和实践需要。

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相信在此之前,会有相关的实施细则、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出台,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知识产权和技术合作的合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实务中高度关注,尤其是在外商投资的技术合作项目中,需要注意下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在技术合作方式方面防止强制转让技术,即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二是在技术合作内容方面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即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在技术合作收益方面,保障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网)

3D打印专利申请量增长显著

近日,专利数据公司IPlytics公司发布了3D打印技术专利申请和诉讼趋势报告。报告指出,3D打印技术的专利申请数量正在急剧增加,相关专利的转让和涉诉数量也越来越多。

报告显示,全球前十位3D打印专利申请人中,除德国的西门子公司外,其余的申请人均来自美国。其中,通用电气公司居于首位,之后的依次是惠普公司、联合技术公司、西门子公司、波音公司。前10位领先申请人中有1所大学,即哈佛大学。此外,从专利地域分布来看,美国专利商标局受理的3D打印相关专利申请数量占据榜首,其次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银龙组织员工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

2019年4月25日,银龙组织员工参加了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举办的开放日活动,今年开放日主题为“走近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彬颖,知识产权服务业代表、创新企业代表、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师生以及媒体记者和志愿者等参加了此次开放日活动。

通过参加本次活动,银龙员工更加深刻地了解到知识产权的发展历史,并以自己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为荣,更坚定了为知识产权发展奉献力量的决心。

银龙专题及代理实务

权利要求解释的“符合发明目的原则”浅析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文件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其界定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在实际的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时往往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因此,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就成为了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业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不完全相同,另外,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例如公平原则、折衷原则、符合发明目的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的适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走向。本文从两个案例出发,探讨“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确权以及侵权程序中的适用,并由此提出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的一些应对措施。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1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20日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中“(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中的“4、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二、案例分析

1. 案例1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照相机组件,且限定了“上述透镜部被放置并固定在上述图像传感器芯片的逻辑电路部的上方”。

在无效过程中,请求人认为其中的“固定”应当包括“直接固定”和“间接固定”两种情况,而专利权人认为这里的“固定”仅仅应当解释为“直接固定”。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其发明目的为“小型化”和“提高焦点精度”。

★ 关于“小型化”

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有,将透镜部直接放置并固定在了图像传感器芯片上,可以使得照相机组件在尺寸上更小(包括水平方向和高度方向)。

★ 关于“提高焦点精度”

涉案专利说明书还记载了,“原有的照相机组件,由于用于决定透镜101和图像传感器芯片106之间的路径长度的结构存在透镜101、构成镜筒102的两个零件、基板104、封装108及图像传感器芯片106等多个部件,各个结构上的尺寸误差及它们相互间的连接而引起的误差都迭加起来。因此,透镜101和图像传感器芯片106之间的路径长度的波动大,焦点的精度低”。另外,说明书进一步记载了,本发明“由于在透镜和图像传感器芯片之间的部件仅有透镜支撑部,累计误差小,可以精确地固定两者的相对位置”。

图A(传统组件)

图B(涉案专利)

“提高焦点精度”指的是使透镜和图像传感器芯片之间的路径长度(上图中用箭头表示的距离)上产生的误差减少。由此能够抑制图像的失真和模糊从而得到良好的图像。

透镜和图像传感器芯片之间的路径长度(上图中用箭头表示的距离)上产生的误差,是多个部件的尺寸误差和部件之间的连接所引起的误差的迭加,而涉案专利在说明书中已说明了,仅有透镜支撑部12。这就意味着,透镜支撑部是“直接”放置在图像传感器上的,没有介入其他部件,也符合权利要求中“放置”的通常含义。

然而,在传统的组件中,是将摄像元件固定于布线基板上,将透镜部也固定在布线基板上,从而形成照相组件,其不具有以上描述的涉案专利的优点。

由此可见,基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间接固定无法实现该发明目的(尤其是无法实现“提高焦点精度”的目的),因此,不应当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透镜部被放置并固定在上述图像传感器芯片的逻辑电路部上方”解释为包含间接固定的情况。

在专利复审委做出的第33602号无效决定中,支持了专利权人的观点,维持了专利权有效。

本案的无效请求人不服第33602号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在本案作出判决前撤回了起诉。

2. 案例2

本案基本案情是:金立公司系“有载调节20KV及以下电网中调容变压器的开关”(专利号为ZL200910187320.1,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道盛公司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道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消除影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串联多断口”这一技术特征中的“多”是否包含“双”。因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串联双断口”,故“多”是否包含“双”,将直接影响到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抽象地去解释汉语中的“多”是否能够包含“双”,从已有的汉语词典、工具书籍以及一般人的认知来看,难以形成多数一致意见,双方都无令对方信服的充分理由。但在本案中所涉的有载调容开关的技术领域中,根据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并结合现有证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串联多断口”中的“多”不应包含“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串联双断口”及其与其他技术特征一起形成的技术方案,不应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涉案专利在高压侧设置“串联多断口触头”这一技术特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高压侧触头在星角切换过程中可靠熄弧”这一技术问题。

其次,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涉案发明是通过增加串联断口的数量,来降低单个触头上的切换电压,从而实现“高压侧触头在星角切换过程中可靠熄弧”。

第三,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有载开关的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换能力不能高于2000V,只有经过特别的设计,才能使得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换能力高于2000V。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串联多断口的主触头、过渡触头的结构作出特别的限定,仅仅限定了触头与绕组的连接方式。因此,在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时候,应当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串联多断口理解为一般情况下的串联多断口结构,其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换能力不能超过2000V。

第四,被控侵权产品应用于10KV的电压环境中,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计算方式,只有当有载调容开关的串联断口的数量N大于3时,才能保证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换电压低于2000V;而当N=2时,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断电压是2886.5V大于2000V,无法实现“高压侧触头在星角切换过程中可靠熄弧”这一发明目的。因此,当在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应用的10KV电压环境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串联多断口”不能解释为包含“双”,只能解释为3及其以上,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串联双断口”不能纳入到涉案专利的“串联多断口”的范围,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

在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法院没有支持专利权人诉讼请求。

三、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结合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即,发明目的)客观地撰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过大的保护范围而将无法实现该发明目的的方案也包含在权利要求中。

在确权和侵权程序中,在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时,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基础,结合该方案所对应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即,发明目的),客观确定该特征在说明书语境下的含义,避免脱离发明本身而对技术特征作以简单宽泛的理解。

四、小结

本文介绍了符合发明目的原则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进而,分析了专利复审委的两个案例,通过这两个案例来诠释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的适用。最后,探讨了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的一些应对措施,以期为实际的代理工作提供借鉴。 (本文作者:机械部王永辉)

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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