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2月11日

2020年第二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我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的开庭、接待、诉讼服务等工作统一延期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在此期间涉及公告及涉外送达案件的开庭依法顺延至2月3日,其他诉讼活动时间另行通知。

(消息来源于:1/30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海高院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特别告知和诉讼提示】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据1月26日国务院延长今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上海各法院原定于1月31日及2月1日开庭、接待、诉讼服务、执行等工作全部延期,时间另行通知。

(消息来源于:1/30 上海高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关于近期开庭等事项安排的公告】第一款和第二款

一、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七至初九)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二、除公告开庭的案件外,本院原定于2月3日至2月8日(农历正月初十至十五)的开庭、庭询、听证等诉讼活动,亦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

(消息来源于:1/28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三五零号】第一款和第二款

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二、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消息来源于:1/28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电子专利证书和专利电子申请通知书电子印章相关事项的公告(第349号)

2020年2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了“关于电子专利证书和专利电子申请通知书电子印章相关事项的公告(第349号)”,公告称:对于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颁发电子专利证书,不再颁发纸质专利证书。如有需要,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以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网站(http://cponline.cnipa.gov.cn)提出请求,获取一份纸质专利证书。

(消息来源于:IPRdaily)

 2019北京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79769件  同比增长42.6%

1月11日,由《中国知识产权》杂志主办的“第十届中国知识产权新年论坛暨2020中国知识产权经理人年会”在京盛大开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杨柏勇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主题演讲,China IP将其致辞内容进行整理, 以飨读者。

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外,2019年,北京市三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0165件,同比增长35.7%,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57124件,占比71.3%;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共23041件,占比28.7%;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9769件,同比增长42.6%,其中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5803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3966件。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国知局2019年主要工作统计数据及有关情况出炉,发明授权率3%

1月14日,中国专利局成立40周年之际,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了2019年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年度统计数据,并分析数据背后的新特点、新趋势。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据统计,2019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共授权发明专利45.3万件,共审结发明专利申请102.3万件,由此可以算出,2019年,发明专利授权率在44.3%。相比2018年发明授权率53.5 %,明显下滑。

(消息来源于:知识产权那点事)

 “知识产权职称”全国统一考试,2020年将正式开始!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评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批知识产权师高级职称。经公示,28人具备正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392人具备高级知识产权师任职资格。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人社部积极沟通,2015年推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经济和金融专业人员”类别中增加了“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小类,使得知识产权相关职业身份在国家层面正式得到了确立。2019年又成功推动在国家层面的经济职称系列中正式增设知识产权专业,且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此次经济系列职称制度改革中,知识产权是唯一一个新增专业。

根据有关安排,预计2020年将正式开始知识产权职称改革后的全国统一考试,届时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仍将采取评审方式。

(消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

小米生活_侵权判赔5000万

中山奔腾公司于2011年11月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2015年获得注册,2018年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无效(诉讼流程中)。

小米公司认为,奔腾公司在其商品、经营场所、网站、域名、微信公众号等处突出使用“小米生活”标识,大量使用宣传语“小米生活 为品质而生”、“我们只做生活中的艺术品”、橙白配色等方式进行商业宣传,并在苏宁、京东、淘宝等主流电商平台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等。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原告“小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情节极为恶劣 按照被告获利数额的二倍计算,已超过原告所主张的5000万元赔偿请求等。

江苏高院二审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在中山奔腾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之前,原告“小米”注册商标即已达到驰名状态,可以获得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本案二审期间,中山奔腾公司等仍在持续宣传、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侵权恶意十分明显...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确定的二倍赔偿倍数标准酌定调整为三倍,同时区分奔腾公司计算自营店和经销商的销售额,认定被告侵权获利共计2039万余元,按照3倍计算为6118万余元,一审判决全额支持原告索赔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消息来源于:知产库)

媒体聚焦_判赔1200万!“米家”商标案小米一审败诉

联安公司享有第10054096号“MIKA米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9类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等商品上。因认为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将“米家”商标使用在小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等商品上,并在京东等渠道销售,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联安公司将七家相关公司诉至杭州中院。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侵犯了联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联安公司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不构成侵权。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

(消息来源于:北京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全民枪战》被判抄袭《穿越火线》地图,腾讯一审获赔4524万!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对《全民枪战》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全民枪战》6幅地图与《穿越火线》游戏场景地图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同,侵犯了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享有的《穿越火线》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畅游云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畅游云端公司)、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英雄互娱)等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维权费用4524万余元。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

银龙专题及代理实务

关于化学专利无效及诉讼中的补交实验数据的案例研究(1/2)

一、引言

在化学领域,关于申请日后补交实验数据一直是申请人非常关注的问题,而2020年1月15日,中国美国签署的第一阶段经贸协定的第一章第1.10条中也约定了对于药品专利的相关内容:

“第1.10条 考虑补充数据

一、中国应允许药品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程序、专利复审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依靠补充数据来满足可专利性的相关要求,包括对公开充分和创造性的要求。

二、美国确认,美国现行措施给予与本条款规定内容同等的待遇。”

对于上述约定的具体执行情况,目前还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不仅在药品领域,事实上在大部化学领域,在证明公开充分、创造性,以至侵权诉述中证明产品是否侵权等方面,补交实验数据均可能成为案件的最重要一环,为此,本文研究分析了近几年中国无效和诉讼中也有相关规定及案例,以期找到补交实验数据时应该注意之处。

二、相关规定

2017年,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3.5节中,对于补交实验数据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将原“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修改为“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度的典型案件(2014)行提字第8号中,指出“在申请日后提交的用于证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实验性证据,如果可以证明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前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通过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以实现该发明,那么该实验性证据应当予以考虑,不能仅仅因为该证据在申请日后提交而不予接受。在考虑实验性证据是否采纳的时候应严格审查时间和主体两个条件。首先,实验性证据涉及的实验条件、方法等在时间上应该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直接得到或容易想到的;其次,在主体上,应立足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①

三、案例分析

对于在无效以及行政诉讼程序中补充实验数据,从证据形式角度,重点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从证据实体内容角度,重点审查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

对于证据真实性,主要关注以几点:

  • 实验者、测试者是否在证据上签字并出庭接受质证;
  • 实验者、测试者与提交证据的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 实验过程与结果有无相互矛盾之处;

对于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主要关注以几点:

  • 实验原料、产物、反应条件、实验设备、测试数据、测试设备、测试方法、测试条件等,是否与待证明的证据或本专利实施例相一致;
  • 待证明的实验效果是否已在原说明书中记载或被关注;

此外,在实质审查过程中提交的实验数据并不必然在无效或诉讼程序中被认可。

3.1在证明说明书公开充分时补充数据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对于化学产品发明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就能够确认并制备得到所述化学产品,同时能实现其一种或多种用途和/或达到相应的效果。

部分案件在实质审查、无效以及行政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了证明说明书已公开充分,需要补交实验数据以证明说明书中记载的制备方法可以制备得到相关产品。

案例一: 13582号无效决定,(2014)行提字第8号(判决日2015年4月16日),简称阿托伐他汀案

权利要求1.  含1-8摩尔水的I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其特征在于,有以下……X-射线粉末衍射图(XPRD),……

在专利无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点在于:

“1. 含有不同摩尔水的同一化合物的水合物,其XPRD是否相同?

  1.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是否能够确认并制备得到所述含1-8摩尔水的Ⅰ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

在专利的说明书中,并没有明确所记载的XPRD数据是含几摩尔水的Ⅰ型结晶阿托伐他汀水合物,在实施例中记载所制备得到的化合物的XPRD数据以及含水的摩尔数。

无效决定中认为该专利的说明书确实没有明确公开上述两点,因此,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理由宣布该专利无效。

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提交了第三方完成的实验报告,用以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本发明。

双方争议在于该第三方完成的实验报告中,实验条件和方法是否与专利文件相符,主要涉及加热时间和冷却方式,如下表1所示。

表1

 

实施例

第三方实验

加热时间

10分钟

17小时

冷却方式

没有限定,推定为自然冷却

受控冷却

专利权人答辩:由于实验规模的不同,“本专利说明书中存在晶化步骤优选在升温下进行的教导。基于以上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使反应物在较高的温度下保持较长的时间,以便更好地完成结晶”。因此,第三方的实验延长了加热时间,同时进行了受控冷却。

最高法认为,“从说明书中的大规模缩小到实验室规模后,要延长加热多长时间才能得到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水合物,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从说明书中容易想到的” ①,因此,对该证据不予采纳,最终维持了上述无效决定。

在本案中,第三方的实验报告在再审期间是被充分考虑了,法院结合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从技术细节出发,认为确实实验规模的不同可能会影响到降温速度,从说明书中的大规模实验(1300L),变化为第三方实验(125ml),实验条件应该不同。但实验条件变化为什么条件,才可以真正相当于说明书中大规模实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不容易想到的。因此,第三方的实验结果不能证明说明书已充分公开了该技术方案。

从判决书看,最高法在本案中并没有特别说明专利权人所提交的第三方实验报告的真实性,而重点从实验报告能否证明待证事实角度,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思路清晰,该案对于申请日后补充的实验数据的审查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案例二 39707号无效决定(无效决定日:2019年4月2日),疏水性修饰的聚胺污垢抑制剂案

权利要求1. 包含式(I)的重复单元和式(II)的重复单元的聚合物:……

说明书实施例中针对同样的测试液体和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相差达到22-41%。

专利权人主张,实验结果会存在偏差,例如,温度、搅拌力度均会对实验结果产生影响。同时举出反证1:第三方出具的关于“发明专利CN101522571B实施例的验证实验报告”,并且实验人出庭作证。

合议组首先认为该实验证据:“……证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证实反证1是根据专利权人设计的方案重复本专利实施例7、10、11和26进行的实验……”

但合议组同时认为反证1中使用相同测试方法,测试结果同样存在偏差。进而得出结论:“虽然专利权人无需在说明书中事无巨细地记载技术方案的方方面面,但对于一些关键的或者可能引发合理质疑的内容,说明书中仍有必要予以记载或者做必要澄清,否则即会引发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专利技术方案能否实施、能否产生其所声称的技术效果的质疑。具体到本案,假若确如专利权人所述,温度、搅拌力度均会对实验结果产生影响,则其应当在说明书中予以记载,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产生其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最终,得出相关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充分公开。

对于上述2019年的无效案例,虽然最终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并不能证明说明书已充分公开,但对于该反证本身的真实性已被合议组所认可。

(本文作者:法律部  丁文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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