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6月09日

2020年第五期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审理的知识产权新收案件数量上涨了146%,二审案件占比从1.5%上涨至44.1%、专利案件占比从43.8%上涨至50.2%。

(消息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新闻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4月23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2019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并答记者问。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快推进方面,专利商标审查质量和效率持续提升,高价值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7.3个月,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4.5个月,超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全年累计减免专利商标相关费用79.3亿元。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方面,完成商标法修改,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额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完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进一步强化商业秘密保护。继续推进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著作权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

(消息来源于:中国网)

2019年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布局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2019 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明确提出“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标志着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事业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初步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在签订“一带一路”协议的国家专利申请公开量为5293 件,同比增长8.5%,共进入24个国家。其中在韩国申请公开共计2676件,位居所有申请目的国之首;越南、新加坡、俄罗斯、南非分别以571件、557件、434件和355件位列第二至第五名,位居前五的国家申请公开量占中国在沿线国家专利申请公开总量的86.8%。专利申请布局持续呈现高度集中态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35个技术领域分类标准,2019年,数字通信居中国在沿线国家专利申请公开技术领域之首,公开量为 840 件;计算机技术和有机精细化学分别以480件和287件居第二、三位。

2019年,中国在沿线国家专利申请公开量排名前十位的申请人均为企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OPPO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美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以786件、166件、127件、108件和105件位列第一至五名。

(消息来源于:搜狐新闻)

2019年北京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初见成效

新华网北京4月23日电(记者吴文诩、谢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取得的初步成效。

据介绍,北京法院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五个方面,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构建起一个贯彻落实的工作办法和六个配套实施细则的“1+6”制度规范体系,全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自1月15日试点启动以来,北京全市各院积极推进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电子诉讼在线立案42774件,在线庭审案件53832件,在线送达134158件;1月17日,丰台法院率先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高效化解一批案件;1月21日,全市四家中级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同步”迈出二审独任制适用第一步;通州法院10天内利用小额诉讼程序高效审结案件200余件;朝阳法院一个月内适用要素式文书方式审结近700件涉KTV侵权类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靳学军表示,北京法院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将人民群众对民事诉讼的实际感受作为检验改革试点成效的关键标准,力争更加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消息来源于:华夏经纬网)

《2019年北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

在2019年国家营商环境评价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指标名列全国第一。

在创造方面,根据《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2019》显示,北京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已经连续十年位居全国第一。2019年,全市专利申请量22.61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12.99万件,发明专利占比全国最优;专利授权量13.17万件,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5.31万件。PCT申请受理量0.72万件。全市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32件,居全国首位,是全国平均水平的近10倍。此外,全市商标申请量54.66万件,商标注册量47.46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达192.2万件。

(消息来源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最高院、国知局等国家机关近期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征求意见稿、计划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执行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

国知局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

国知局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

国知局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

(消息来源于:中国法院网等)

国内大学加速PCT专利布局

大学专利最近成为了热门话题,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对于大学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政策的引导方向开始朝着强调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强调有效技术、强调国际影响力进行调整。

PCT无疑是大学技术进行海外布局的一个有效途径。而国内大学对于PCT专利的布局,近几年出现较快的增长势头,2013-2018年期间的平均增速接近26%,2017年的增速更是高达41%。

在高校PCT申请中,除了国内传统的顶尖大学,例如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北京大学之外,更多的“后起之

秀”更加重视。PCT海外布局的第一梯队高校为:清华大学、深圳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江南大学、香港大学。

这些高校不仅仅重视科学研究,同时也重视技术的转化与应用应用。例如江南大学在生物化学及纺织等领域在产业应用方面有一定优势。

(消息来源于:专利茶馆)

第一季度国内发明授权量,较2019年同期下降31%

2019年第一季度,国内发明授权量为96483件,2020年第一季度,发明授权量为66501,同期下降31%,各省市平均降幅为26%。

按区域统计,长三角地区的江苏、浙江、上海降幅均超过了全国的平均降幅,江苏降幅高达41.2%。

(消息来源于:专利茶馆)

 银龙专题及代理实务

发明构思在组合发明创造性争辩中的应用

一、前言

组合发明中的各技术特征往往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技术手段,甚至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如果审查员没有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则很容易受主观影响而对创造性估计偏低。例如,针对组合中的各技术特征,审查员有时会将散落在一篇或多篇对比文件中的对应的技术特征任意组合,认为破坏了本申请的创造性。如果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于对比文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审查员则往往会认为在解决了对比文件的技术问题的基础上,客观上必然能够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我们该如何透过看似显而易见的组合的面纱,洞悉发明构思的本质,对于争辩组合发明的创造性问题至关重要。下面,笔者基于一个复审案例,并结合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对该类问题进行探讨。

二、理念阐述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是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基础,它指引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努力的方向。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如果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均不相同,则二者发明构思不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合理的理由无视上述构思差异,而将注意力聚焦在对比文件的特定非必要组分的特定组合上,即无法以此组合为起点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三、案例演绎

本申请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电路连接材料,其将对向的电路电极彼此电连接,其含有:(a)环氧树脂、(b)包含芳香族锍盐的阳离子聚合型潜伏性固化剂、(c)成膜材料和(d)包含羧酸乙烯酯作为单体单元的热塑性聚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的配合量相对于所述环氧树脂以及所述成膜材料的合计100质量份,为0.5~5质量份,(d)成分的熔点为30℃以上且低于80℃。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限定含有芳香族锍盐的阳离子聚合型潜伏性固化剂,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环氧树脂的固化剂可选自可进行阳离子聚合的锍盐等潜伏性固化剂;(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含有包含羧酸乙烯酯作为单体单元的热塑性聚合物,并限定了其熔点为30℃以上且低于80℃,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热塑性树脂可选自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热塑性聚合物的用量。

原审查部门认为:(1)本申请通过采用能够在临时压接加热温度下软化而显出粘接性的组份(d),来改善电路连接材料的临时压接性,而非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低温并且短时间下的临时压接性”。(2)对比文件1客观上必然能够解决本申请声称的改善临时压接性能的技术问题。(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属于环氧系粘接剂,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选择芳香族硫盐作为环氧树脂的固化剂,以实现电路连接材料在低温且短时间内粘接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

合议组的观点如下。

由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以及由实施例和比较例所验证的结果可确认,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在低温并且短时间内对连接构件的临时压接性充分地优良的电路连接材料,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组合必要的环氧树脂、包含芳香族锍盐的阳离子聚合型潜伏性固化剂、成膜材料和以特定的配合量配合的、熔点为30℃以上且低于80℃的特定烯烃-羧酸乙烯酯共聚物。

进而,由对比文件1记载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以及由实施例和比较例所验证的结果可确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也不同,二者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

对比文件1解决其技术问题的粘接剂组合物是自由基聚合型粘接剂组合物,其必要组分是自由基聚合性化合物和自由基聚合引发剂。虽然对比文件1亦有环氧树脂、固化剂以及热塑性树脂的记载,但均为选择性添加的非必要组分,并且环氧固化剂和热塑性树脂各自至少有7种和14种,高分子化合物加入的目的至少有三种(即赋予成膜、粘接性、固化时的应力缓和性)。进而,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环氧树脂、锍盐、用于成膜的高分子化合物和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但是,首先上述各物质并非对比文件1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组分,仅是可以选择性添加的组分,并没有记载必须含有这四种物质中的任一种;其次,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这四种物质的组合。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合理的理由无视二者的构思差异,而将注意力聚焦在对比文件1的特定非必要组分的特定组合上,更没有合理的理由以该特定组合作为进一步改进的基础,分析出它们对所述低温和短时间的临时压接性的影响,当然也不能由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现有证据公开的内容得出上述四种组分的组合能够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无法以对比文件1的此组合为起点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原审查部门认为对比文件1客观上必然能够解决本申请声称的改善临时压接性能的技术问题是基于本申请的申请事实所得出的结论,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或者现有技术能够得出的结论,其属于对对比文件1的不客观的解读。

此外,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由能量线照射而使环氧树脂固化时,优选芳香族锍盐”,但基于上述针对对比文件1的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环氧树脂固化剂(芳香族锍盐)引入到对比文件1的基于自由基化合物和自由基引发剂的导电粘接剂中(二者的固化机理不同),以实现电路连接材料在低温且短时间内粘接。

最终,认定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撤销了驳回决定。

四、引申探讨

“三步法”判断方法中,审查员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可能不准确、或比较上位,存在忽视技术特征之间的联系,机械适用三步法等问题。也正是针对这些问题,为了更客观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2)明确了要根据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规定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具体到本案,原审查部门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依据的是区别特征的一般作用(技术特征本身固有的功能或作用)或在对比文件中的作用,而不是依据其在本申请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而,如合议组所言,原审查部门认为对比文件1客观上必然能够解决本申请声称的改善临时压接性能的技术问题是基于本申请的申请事实所得出的结论,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或者现有技术能够得出的结论。此外,原审查部门也没有考察本申请各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将注意力聚焦在对比文件1的特定非必要组分的特定组合上。因此,原审查部门的认定有明显的事后诸葛亮的倾向。

此外,为规制审查员将发明点随意认定公知常识,而不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问题,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0.2.2节(4)规范了创造性评述中对公知常识的使用,审查员将“发明点”(权利要求中对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时,通常应当提供证据。

具体到本案,通过考察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确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例如经实施例和比较例验证的区别技术特征(2))显然是本申请的发明点,原审查部门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公知常识,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进行证明,显然有悖于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

五、结论

在实际答复工作中,建议结合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基于本申请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说明书(特别是实施例和比较例)的记载,深入分析和比较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各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为解决各自的技术问题而分别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判断它们的发明构思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存在,则在此发明构思框架之外的其他技术手段属于非必要的技术手段,可以据此争辩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着眼于这些非必要的技术手段,因此没有动机以此为起点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本文作者:化学部・业务研究组 律师・专利代理师 王未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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