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7月21日

银龙专题及代理实务:网页证据相关无效案例浅析

在针对外观涉及的无效宣告案件中,相较于涉及发明及实用新型的无效宣告案件,使用专利文献之外的证据的可能性更大,特别是网页证据。

以下,代理师以一件最新的无效案例(其中,请求人提交的所有网页证据都未被采信)为切入点,对无效宣告程序中网页证据的认定规则进行探讨,并提出代理师的意见和建议,以期为实务工作提供借鉴。

二、无效案例介绍

针对201330013435.6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9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0月23日做出第4202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该案中,请求人提交的全部现有设计证据都未被采信,因此没有进行任何对比分析。

具体而言,请求人先后提交了如下证据来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

证据1:TECHFEVER网站网页截屏打印件及中文译文;

证据2:Repubblica网站网页截屏打印件及中文译文;

证据3:CENT网站网页截屏打印件及中文译文;

证据4:PRWEB网站网页截屏打印件及中文译文;

证据5:公开号为WO2014/106812A3的PCT专利公开文件打印件及中文译文;

证据6: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东证字第6114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7:Bing搜索证据3得到的网页快照截屏打印件;

证据8:百度搜索证据3得到的网页快照截屏打印件;

证据9:Darphyniasdiary网站网页的截屏打印件。

证据10:(2019)浙杭东证字第13449号公证书复印件;

证据11:证据7的中文译文;

证据12:证据8的中文译文;

证据13:证据9的中文译文。

其中,证据6为证据1-4的公证文件,证据10是证据7-9的公证文件。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组合如下:证据1、证据2、证据3分别作为现有设计;证据5用于佐证证据1的真实性;证据7及8用于佐证证据3的真实性;证据9用于佐证证据1及2的展会公开。

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如下反证:

反证1:公证书,用于证明证据1的网页无法访问,证据2及3的网页内容与请求人提交的内容不同;

反证2:公证书,用于证明同一必应快照内容与证据7不同。

基于请求人与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了如下认定。

1.证据1TECHFEVER网站网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网页来源于国外的以发布新闻的方式介绍科技资讯的网站,从页面看没有提供修改编辑的功能,该网页的发布时间为2013年01月11日,并且证据5的专利文献的国际检索报告中引用了该网页,因此,该网页是真实的且其公开时间为2013年01月11日,该网页中记载的图片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证据5的国际检索报告

专利权人为了反驳该证据,提交了反证。该反证公证书中显示输入证据1的网址但无法打开相应网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首先,证据1的网站管理、该网站中页面内容的发布、修改、编辑等情况均不明确,证据5中网页地址与证据1不同,不具有关联性;并且,反证1显示通过相同的步骤未能成功登陆该网站,至少可以证明该网站的运营稳定性不足。因此,证据1不能用于评价涉案专利。

2.证据2Repubblica网站网页及证据3CNET网站网页

请求人主张证据2为意大利共和国日报官网上发布的文章,其发布时间为2013年01月14日。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中显示,与证据2网址相同的页面显示了不同的图片内容。

与证据1相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证据2的网站管理及具体页面的发布、修改、编辑等均不明确,并且反证证明相同网页显示了不同的内容。因此,无法确定证据2中的图片已在申请日之前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状态。

针对证据3的CNET网站网页,与证据2相同,由于权利人提交了相同网页但图片不同的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对该证据也未予以采信。

  1. 关于其他佐证

请求人为了佐证证据1及2的真实性,提交了证据9。证据9为某作者在其美国博客中发表的博文,该博客中记载了“之前,我给Luna Mini做过一个简短的实际上并不能称为评论的评论。那时我并没有购买Luna Mini,但是之后不久就购买了。在2013CES电子展期间,我恰好来到了Foreo的展台。……”同时附有相关产品图片。

对此,虽然专利权人没有提交任何反证,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该美国博客网站的资质及运营情况不明确,一般来说,博客的可见范围是可以设定的,发布之后发布者也可对文章内容进行修改且没有记录可供查询,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证明2013CES展会上是否已经公开了Luna Mini产品。

关于证据7的必应快照,虽然快照时间早于申请日,但是由于专利权人提交了反证证明同样时间的必应快照显示了与证据7不同的页面图片。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应快照的时间并不唯一对应一个特定网页,不支持证据7必应快照的时间可以作证证据3图片的公开时间。

关于证据8的百度快照,国家知识产权认为快照时间晚于申请日,且百度快照仅仅抓取文本内容,因而认定证据8不能够佐证证据3图片的公开时间。

可见,国家知识产权局未采信证据1-3作为现有设计,进而认定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都不成立。

三、代理师的意见和建议

在该无效案件中,请求人想要主张的事实为,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与涉案专利具有相同外观的Luna mini产品已在2013年的CES电子展会中展出,随后,在证据1、证据2、证据3的新闻报道中进行了附有Luna mini图片的报道。笔者认为,请求人所主张事实真实存在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但是,请求人对于证据的保全做的不够到位,在专利权利人提交了反证的情况下,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的证明力并没有明显高于专利权利人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合议组无法支持其证据主张。

对于该案件,笔者认为以下三点值得反思。

(1)公证手续仅仅能够证明网页自公证之日起处于公开状态,并且公开内容为公证书中保存的内容,但是,并不能证明该网页所记载的发布日为公开日且网页内容自发布日起未发生过变化。

为了证明网页的发布日为公开日且网页内容未发生过变化,还需要从网站性质、网站的管理机制、网页内容的发布、修改、编辑规则等方面进行举证。例如,若网站是在中国具有权威性的知名网站,则可以考虑引用在先无效审查决定或者判决中对于该网站的认定;若网站是对于中国审查员而言比较陌生的网站,可以考虑向该网站的管理者发送邮件,询问网站对于具体页面的发布、修改的规则,之后再将邮件进行公证。针对网站的权威性,可以考虑引用百度百科、维基百科等中对于相关网站的介绍。

此外,以时间戳、区块链等存证手段保存的证据存在同样的问题,网页内容本身的公开性及公开时间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进行证明。

(2)对于网站公开内容可以采用Archive来进行证据保全

“web.archive.org”又被称作“互联网档案馆”,是非营利性的数字图书馆,提供数字数据的永久性免费存储及获取,其数据是由自带的网络爬虫自动搜集的,所抓取的网页上记载的内容至少在网页的抓取时间之前已处于公开状态。在进行网页证据保全时,若Archive网站上抓取了相关网页,推荐使用Archive来收集证据。

若检索在先的无效决定,能够查询到不少使用了Archive证据的无效决定。例如,在第31014号无效决定中,请求人提交了Archive官方的证言,该证言中详细解释了Archive网站的工作原理,特别是抓取网页链接中的PDF等附件的工作原理,最终认定互联网档案馆在其网站上向每个存档的文件分配了一个URL,形式为http://web.archive.org/web/[年份yyyy][月份mm][日期dd][时间代码为hh:mm:ss]/[存档的URL]。因此,在archive 网站上所访问的每一个网页或每一个网页所链接的文件的抓取时间可以通过该网页或文件的URL来确定,该抓取时间即可认定为公开时间。

再回到前述无效案例,请求人在公证处访问并截屏了证据1中的网页,但是在专利权人进行公证时,该网站已无法访问,由此,证据1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但是,如果请求人通过Archive来访问Archive在申请日前抓取的证据1的网页,则能够大大提高证据1的网页被采信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国境内目前无法正常访问Archive网站,若想通过Archive搜集证据,需要在香港、台湾或中国境外进行,并进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3)对于权利人的反证,请求人是否充分发表了意见

对于电子商务网站上的产品介绍,通常店铺经营者修改页面上的图片的可能性较高。但是,就新闻网页而言,修改的必要性并不是很高。在此案中,证据2及证据3的新闻网页都被指出请求人公证的网页与权利人公证的网页的图片不同,但是无效决定中并未明确指出所说的不同是涉及外观设计的图片,还是网页其他部分的图片。若是网页其他部分(文章正文之外的部分)的图片,的确在不同的时间点,不同的电脑上访问,页面显示都可能存在不同。

例如下图中的搜狐网页,该网页的发布时间为2017年05年06日,页面中间上部位“自从用了Luna mini2洁面仪后,才知道以前的脸都白洗了...”的文章正文,右侧为一些推荐内容。右侧的推荐内容,根据所使用的电脑不同、时间不同,推荐内容都会有所不同,例如,右侧通常是推荐最新最热的新闻,不同时间点,最新的新闻当然不同。因此,不同时间点,不同公证处所生成的截屏不同,但这些不同并不能说明页面文章正文内容发生了变化。

总之,在使用网页公开证据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进行了公证手续就可以了,还需要搜集其他能够说明网站公信力、文章内容的发布、修改、编辑规则的证据来证明证据的公开性及公开时间。

(本文作者:杜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