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9月10日

2019年第九期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规制恶意商标申请,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现就《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第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具体网址:http://www.samr.gov.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第二,发送电子邮件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8日。

(消息来源于:中华商标协会)

最高法知识产权庭首次开展巡回调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下称最高院知产庭)在山东省济南市、泰安市开展巡回审判,成功调解了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巨野元泰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促成涉案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纠纷实质化解。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深感如释重负,对优质高效司法深表敬佩满意。据了解,这是最高院知产庭首次进行巡回调解工作,是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方式创新、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水平的又一次有力实践。

本次巡回审判与调解结合,通过对一案调解实现了多案撤诉,实现了民事和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实现企业互利共赢,且从立案到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仅历时1个月余,纠纷解决周期短。这充分展现了最高院知产庭对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一并管辖的优势。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中共中央、国务院:支持在深圳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意见中提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行动,夯实产业安全基础。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规范有序建设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支持深圳具备条件的各类单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设立科研机构,推动建立全球创新领先城市科技合作组织和平台。支持深圳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境外人才引进和出入境管理制度,允许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国际人才在深圳创办科技型企业、担任科研机构法人代表。

(消息来源于:IPR daily)

索赔21亿元!吉利诉威马及旗下四家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

近日,据相关报道,浙江吉利控股集团向高院提起关于威马以及旗下四家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一案,将于9月16日开庭。该案所涉及到的巨额诉讼,对这家公司的存亡乃至整个行业都可能会产生深远影响。

在年初最高法公布的《201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中列举了一些有代表性案件,其中就点 出了这起2018年就已提交的诉讼。白皮书中提到,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诉威马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诉讼标的额达21亿元。2018年,吉利控股集团曾起诉长城汽车涉嫌商业诋毁,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和商业秘密。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斯凯奇与阿迪达斯达成商标侵权纠纷和解

近日,鞋类品牌斯凯奇在美国的一起商标侵权诉讼中与阿迪达斯达成了和解。

据悉,由于认为斯凯奇生产销售的Goldie-Peaks鞋侵犯其三道杠商标专用权,阿迪达斯于2018年底向斯凯奇发出了两封要求停止侵权的通知函,要求斯凯奇停止该款鞋子的制造、分销、宣传以及销售活动。今年2月,斯凯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生产销售Goldie-Peaks鞋并没有侵犯阿迪达斯的三道杠商标专用权,并主张消费者不会误认为Goldie-Peaks鞋与阿迪达斯有关联进而淡化三道杠商标的显著性。

斯凯奇表示,阿迪达斯曾要求其提供Goldie-Peaks鞋的销售数据,以便能够制定适当的索赔方案。对此,斯凯奇以古驰等奢侈品牌发布的24种鞋类商品中使用的条纹样式为例,认为阿迪达斯的三道杠商标只能获得有限保护。

今年6月,欧盟普通法院裁定确认阿迪达斯的三道杠商标无效后不久,斯凯奇与阿迪达斯就美国的上述诉讼达成了和解。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

高通和LG电子签订新的全球专利许可协议

美国时间8月20日,美国高通公司宣布,其与LG电子签署了新的全球专利许可协议。根据这一为期5年的付费专利许可协议,高通公司授予LG电子研发、制造和销售3G、4G和5G单模与多模整机设备的专利许可。该协议的条款与Qualcomm既定的全球专利许可条款一致。

高通公司技术许可业务(QTL)高级副总裁兼总经理John Han表示:“高通公司很高兴与LG电子签订了新的全球专利许可协议。本次协议的签订加强了双方的长期技术合作关系,也是对高通公司世界一流的专利组合价值的再次确认。高通公司是无线行业内基础科技的发明者和推动者,也是引领世界迈向5G的领导厂商。我们很自豪能够为LG电子等领先的OEM厂商提供突破性的技术,并支持他们在全球推出具有吸引力的产品。”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蓓特”遇上“贝塔”,哪个才是正品?

2017年,株式会社滋姆蒂发布声明称,贝塔婴儿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的“βétta旗舰店”及标注有“βétta”标识的奶瓶与滋姆蒂会社不存在任何关系,并围绕注册使用在奶瓶等商品上的一件“βétta”商标与贝塔公司的一家关联企业北京依赛斯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依赛斯公司)产生了纠葛。

近日,滋姆蒂会社在其官网上发布消息称,该公司日前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9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对第17179754号“βétta”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同时,滋姆蒂会社表示今后将继续坚决维护自身商标权及品牌权益,与仿冒其“蓓特βétta”品牌制售“贝塔βétta”奶瓶的行为斗争到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日前发布的第1659期商标公告显示,涉案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

(消息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银龙专题及代理实务

涉及机器学习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的答辩策略

一、引言

专机器学习(Machine Learning)是一门多领域交叉学科,涉及概率论、统计学、逼近论、凸分析、算法复杂度理论等多门学科。专门研究计算机怎样模拟或实现人类的学习行为,以获取新的知识或技能,重新组织已有的知识结构使之不断改善自身的性能。其应用已经遍及数据挖掘、计算机视觉、自然语言处理、机器人运用等人工智能的各个领域。

随着人工智能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AI 成为科技企业研发重点。在机器学习领域,美国企业如微软和IBM长久以来处于领先地位,日本企业富士通、东芝等紧随其后。近年来,国内申请人也纷纷加大了在该领域的研发投入力度,专利申请量逐年提升。在此背景下,作为专利代理机构,有必要结合机器学习自身的技术特点,思考如何恰当地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辩,以期为申请人争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

二、案例分析

以下,笔者结合某设想案例,来探讨涉及机器学习的专利申请在有关创造性的审查意见的答复过程中容易遇到的焦点问题以及应对方案。

(1)案例概述

近来,人们尝试在生产制造领域引入机器学习方法,并且提出了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在这种情况下,设想存在以下专利申请,其涉及一种机器学习装置,其对由工业机械生产出的产品的各种实际参数与各种指令值所构成的状态变量进行观测,根据所观测到的状态变量来计算回报,进而根据该回报来更新从当前的状态变量中决定某些指令值的函数。由此,能够自动确定恰当的指令值,解决了手动输入动作条件花费工时的问题。

在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审查员如果无法检索到将同样的机器学习方法应用于同样的生产制造场景的对比文件,则会把检索范围扩展到应用了该机器学习方法的其他场景。例如,审查员可能会检索到将该机器学习方法应用于无人机飞行姿态控制系统的技术文献,作为对比文件来评价本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在这种情况下,审查员的审查意见的核心内容可能为:该对比文件公开了本申请中的机器学习装置中的“状态观测”、“回报计算”、“函数更新”等各个功能模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在于机器学习方法的具体应用场景不同,构成状态变量的具体参数、指令值不同,而将同样的机器学习方法应用于生产制造场景以解决其具体技术问题,并适当进行参数变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答复策略

上述案例是将机器学习应用于生产制造场景的发明专利申请,而审查员所检索到的对比文件将机器学习应用于无人机控制场景。在讨论上述案例的创造性时,焦点问题在于,在机器学习的应用场景不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获得将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结合的技术启示。

笔者认为,虽然对比文件中公开了能够实现机器学习方法的机器学习装置,并且具备与本申请大致对应的功能模块,看起来仅仅是改变了应用场景并且适应性地改变了机器学习中的常用参数。但是,“无人机控制”和“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技术特点存在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武断地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技术启示,将应用于无人机控制过程的机器学习装置应用于生产制造过程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具体而言,在无人机控制中应用机器学习的情况下,在长时间的飞行过程中通过反复进行学习以及价值函数的更新来使飞行状态达到最佳,在该过程中不会产生过多的成本。但是,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应用机器学习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学习过程,获得恰当的价值函数,则会产生大量不合格产品,使成本升高到难以接受的程度。因此,以往,本领域技术人员一般不会将机器学习应用于生产制造过程,而是根据已有经验,由操作者进行试错来调整控制指令值。为了将应用于无人机控制过程的机器学习方法应用于生产制造过程,必须克服长时间学习导致成本升高的技术问题。而本申请的发明人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对具体参数的选择进行了优化,大大提高了学习效率、缩短了学习时间,从而形成了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将无人机控制场景中的机器学习直接应用于生产制造场景的技术启示。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本申请的创造性答复策略,可以直接从机器学习的具体应用场景的对比入手,使审查员了解到,在生产制造场景下,存在与无人机控制场景下不同的固有技术问题,将应用于无人机控制的机器学习方法应用于生产制造时,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而并非应用场景的简单置换。此外,审查员采用“三步法”来评价创造性,割裂了构成技术方案的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无法体现技术方案的整体构思。申请人在进行意见陈述时,不宜采取“三步法”,而应当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阐明构成该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取得的技术效果,进而争辩技术方案整体具备创造性,而非某一技术特征具备创造性。

三、小结

在将机器学习算法开创性地应用于某技术领域的特定场景时,审查员在难以检索到与该技术领域、应用场景相同或接近的技术领域、场景时,会把检索范围扩展到功能类似的其他领域,进而指出应用场景的变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抛开“三步法”而尝试从应用场景的变换所需要克服的技术困难出发,以技术启示的角度来争辩创造性,也可以获得比较理想的效果。

(本文作者:曹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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