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16日

2019年第一期

草案拟规定:

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并将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1万元到100万元提高为10万元到500万元。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侵权产品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可以依法处置,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此外,在完善专利授权制度方面,草案拟新设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优先权制度,优化要求优先权程序,并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由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十年延长至十五年。草案还明确了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新增了创新药品发明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等。

(消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等工作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对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支持,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信心;决定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压缩商标专利审查周期,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会议强调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效率。积极推广电子申请并实行收费优惠,大幅减少证明材料。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在今年已大幅压缩基础上,明年进一步压缩到5个月;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在今年已压缩10%基础上,再压缩15%以上。

(消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我国商标数据库实现免费开放共享

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向全社会免费公开现有全部存量商标的基本信息,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再次迈出坚实一步。商标数据的开放共享,有助于加强商标数据应用,发挥其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有助于提高商标审查的透明度,进一步改进审查工作,提升审查质量。中国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的注册用户,均可免费下载约3500万件商标的基本信息,无需重复申请账户权限,后期系统数据将会定期更新。

(消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2017年中国海外专利申请量超6万件

近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瑞士日内瓦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年度报告。报告显示,中国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都积极在中国提交专利申请,以期在中国获得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报告指出,申请人在海外提交专利申请,表明其希望在目标国家市场扩张。数据显示,2017年,美国申请人在海外提交了23.0931万件同等专利申请,继续保持世界领先;中国申请人在海外提交了6.0310万件同等专利申请,比去年增长15%,排名世界第5位。

(消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揭晓

12月25日,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共同主办的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颁奖大会在北京举行。据介绍,本届中国专利奖通过推荐和遴选,共有2281项项目参选,共评选出中国专利金奖3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10项;中国专利银奖59项,中国外观设计银奖15项;中国专利优秀奖695项,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61项。据不完全统计,40项金奖项目从实施之日起到2017年底,新增销售额835亿元,新增利润139亿元,新增出口额186亿元。

(消息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京揭牌成立

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北京揭牌成立。自1月1日起,该法庭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相关案件。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任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1月1日以后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递交。

(消息来源于:中国法院网)

2018年中国完成约6万类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审查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消息,截至12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与5个京外中心,共完成国内商标注册审查795万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领土延伸实质审查约9.6万类、变更续展转让等国际注册后续业务审查约8.1万件。目前,国内商标注册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领土延伸的平均审查周期均提前缩短至6个月以内,商标图形要素、分卡检索盲期缩短至10天,国内和国际变更续展审查周期均缩短至1个月,国内转让审查周期缩短至4个月,国际转让审查周期缩短到3个月。据悉,2019年,将完成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约950-970万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领土延伸形审分类和实质审查各9.5万类、完成商标国际注册后续业务6万件、完成变更续展转让审查等后续业务审查150万件。

(消息来源于:中国新闻网)

 

银龙专题及代理实务

浅析商业方法专利中的技术性

一、引言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通过网络开展和处理业务变得越来越流行,诸如网络银行、电子商务正受到人们的欢迎。而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商业方法逐渐与计算机技术相结合,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硬件、通信网络等成为了商业方法发明的载体。由于利用了计算机技术或网络技术来解决商业应用型问题,从而使得商业方法具备了被授权专利的可能性。

而商业方法发明专利要获得授权,首先需要满足客体判断中关于技术性的条件。在满足了客体判断的条件后,还需在创造性审查中满足技术性的条件。只有满足上述二者,商业方法发明专利才可能获得授权。

二、客体判断中的“技术性”

商业方法发明专利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单纯的以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这一类商业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已有明确结论,在此不做进一步讨论。

另一类商业方法发明专利是商业方法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例如行政管理、支付方案、商业行销、购物、签单、拍卖、金融投资、税务处理、保险、保健服务、旅游服务、法律服务等相关发明专利申请。

而针对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2017年4月1日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2节第(2)项之后新增一段,内容如下:“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在对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客体判断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专利法中技术性的概念。审查指南将技术方案定义为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可见,具有技术性,就意味着应当遵循自然规律。而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通常是采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各种经营活动的方法,其中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显然是符合专利法中技术性的内涵。因此根据修改后的审查指南,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了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案例一:

一种交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A、销售点POS终端读取交易卡片的卡片信息;

B、所述POS终端将所述卡片信息发送给与自身建立了通信连接的移动终端X,由其进一步发送给POS服务平台,并接收所述POS服务平台通过所述移动终端X返回的验证结果;验证通过,执行步骤C;

C、所述POS终端将获取到的交易信息发送给所述移动终端X,由其进一步发送给所述POS服务平台,完成交易,并接收所述POS服务平台通过所述移动终端X返回的交易结果。

上述案例中采用了POS终端、移动终端、POS服务平台进行信息的接收与发送以及处理,其中POS终端、移动终端、POS服务平台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特征,显然上述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包含了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三、创造性审查中的“技术性”

关于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由于在各国争议较大,其审查政策一直是不断在变化。我国关于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的审查,有段时间一直是以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为法律依据,判断是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以及是否构成技术方案为核心,认定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这段时间的审查方式是根据所要求保护的方案所解决的问题、采用的手段和获得的效果 3个方面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做出的贡献来判断是否属于构成技术方案。在审查过程中假如判断解决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则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直接认为不够成技术方案。

而随着我国商业技术的不断发展,关于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量不断增大,相关的审查方式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关于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目前多是从创造性角度进行审查,先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判断基于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是否为技术问题,若不是技术问题,则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未做出技术性贡献,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如果基于区别特征确定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是技术问题,则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技术问题出发,考虑要求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因此,目前的审查方式中,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关于创造性中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相关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上。而根据审查指南的记载,技术问题一般是通过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效果也是通过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来实现。而自然规律一般认为是不经人为干预,客观事物自身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内在必然联系。其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因而判断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是否为技术问题最终还是根据区别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否受自然规律的约束来确定。

以下以案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

案例二:

1.一种管理交易与清算的方法,该方法使用:

发布帐单的供应者使用的供应者系统;

接受帐单的买主使用的买主系统;

供应者银行系统,管理供应者的银行帐户;

买主银行系统,管理买主的银行帐户;

服务器,通过通信网络与上述供应者系统、上述买主系统、上述买主银行系统及上述供应者银行系统可通信地连接,

所述管理交易与清算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上述服务器从上述供应者系统接收由上述供应者系统记载了用于确定是哪个帐单的固有识别码的电子帐单;

上述服务器将上述接收到的电子帐单登录在数据库中;

(a1)上述服务器向上述买主系统发送GUI画面并使之显示该GUI画面,该GUI画面使上述买主看见上述电子帐单的内容,并且使上述买主输入对于上述电子帐单的支付要求;

(a2)上述服务器或买主系统对于上述买主系统上所显示的上述GUI画面,接受由上述买主输入的对于上述电子帐单的支付要求,制作具有在上述电子帐单上由上述供应者系统所记载的上述固有识别码的转存委托电文,并向上述买主银行系统发送;和

(a3)上述买主银行系统接受具有上述固有识别码的转存委托电文,对于上述供应者银行系统进行用于对具有上述固有识别码的电子帐单进行转存的收支处理,上述供应者银行系统将具有上述固有识别码的电子收支明细向上述服务器或者上述供应者系统进行发送。

其中,通过以上处理,作为上述服务器或者上述供应者,可以根据从上述银行系统接收到的电子收支明细所持有的上述固有识别码,特定已经支付的电子帐单是哪一个。

上述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步骤(a3)还包括向服务器发送电子收支明细的动作。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实施交易与清算过程中的收支管理。

上述的技术方案中,服务器收到上述电子收支明细后,根据电子收支明细所持有的固有识别码,来确定众多发出的账单中哪一个账单被支付了以便于达到对已清算了的账单进行销账的目的,可见该处理动作实际上只是基于完整销账处理需求而做出的动作,其仅仅是基于实施交易与清算过程中的收支管理需求而人为规定的商业操作所执行的动作,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为本专利的管理交易与清算的方法带来任何技术效果,进而未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

因此,可以认为,对基于区别特征确定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实际解决的是否为技术问题的判断,是从区别技术特征出发,分析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受自然规律的约束。而上述案例中,区别技术特征仅仅是基于实施交易与清算过程中的收支管理需求,而人为规定的商业操作所执行的动作,并不是自然规律的约束的影响。这种人为规定的商业操作所执行的动作没有带来任何技术效果,因此也无法带来任何技术上的贡献。

四、小结

随着电子商务、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的申请量越来越大。

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涉及商业方法相关专利的实务中,在撰写的过程中应该突出商业方法相关专利中技术性特征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即突出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对现有技术做出的技术贡献,从而满足商业方法相关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对技术贡献的要求;而在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中,应该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分析根据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判断能否带来技术效果,从而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是技术问题。

以上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其中多有考虑不周之处,请大家不吝赐教。

(本文作者:刘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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