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1

银龙专题及代理实务:浅析中国的三种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中央和地方的逐步落实,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已共同归口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两者之间如何整合与分工是今后需要进一步关注的问题。就目前而言,这三种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作为并行又各自独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共同给予地理标志以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的多重保护,但彼此也存在多方面的不同。

(一)三种制度的保护目的不同。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制度在本质上是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商业标记进行保护,其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普通注册商标权类似。地理标志商标的主要保护依据源于《商标法》,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准确区分商品的来源,防止商业标记的混淆或误认,对于地理标志本身的产品质量并没有要求。

地理标志产品登记制度在本质上是将地理标志与对应的产品关联,对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的质量有一定要求标准。地理标志产品的主要保护依据源于《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即规范使用该地理标志的产品的质量同一性与标准一贯性。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仅针对农业领域的产品,是基于中国作为农业大国的国情给予农产品的特别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主要保护依据源于《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保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地理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三种制度的法律管理依据不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依据《商标法》进行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与使用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与管理。

农业农村部主要依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与管理。

(三)三种制度的申报注册主体不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除了我国国内的相关团体、协会与其他组织之外,也接受外国人、外国企业的申请(须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主体为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外国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人为经原产国或地区地理标志主管部门推荐的地理标志原申请人。

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或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条件择优确定的事业性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等组织,外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亦可以申请登记保护。

(四)三种制度的管理规范与标准要求不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除了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说明文件及使用管理规则提出要求之外,并没有明确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信誉要求的条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材料中明确提出了关于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检测报告、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产品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明确要求。

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除了申请人资质证明之外,要求提供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与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等,还要求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要求地理标志产品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五)三种制度中所体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关系不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其中证明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与商标使用权两权分离,商标注册者自己不可以使用证明商标,而集体商标只要是注册者内集体成员即可使用,但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需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方可以获准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农业农村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须有登记证书持有人与经营单位或个人之间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后方可授权使用,并需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六)三种制度所给予地理标志的保护效力级别不同。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的商标法律保护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商标法》,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以及农业农村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源于各部门的规章,根据法律的效力级别,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的商标法律保护效力级别应高于另外两种行政保护手段。

总之,无论是哪种保护模式,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均具有生产区域性、产品独特性、品质差异性、品种稀缺性、工艺传承性、文脉悠久性、命名地缘性、使用公共性、特色专属性等共性特征。对于同一产品,只要能够同时满足以上三种保护模式各自的注册或登记条件,可以由同一申请主体同时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登记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三种保护。

附:三种不同保护制度下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本文作者:法律部 律师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