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21

银龙专题及代理实务:权利要求解释的“符合发明目的原则”浅析

业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不完全相同,另外,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例如公平原则、折衷原则、符合发明目的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等)的适用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案件的走向。本文从两个案例出发,探讨“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确权以及侵权程序中的适用,并由此提出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的一些应对措施。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1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20日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中“(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中的“4、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二、案例分析

  1. 案例1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照相机组件,且限定了“上述透镜部被放置并固定在上述图像传感器芯片的逻辑电路部的上方”。

在无效过程中,请求人认为其中的“固定”应当包括“直接固定”和“间接固定”两种情况,而专利权人认为这里的“固定”仅仅应当解释为“直接固定”。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其发明目的为“小型化”和“提高焦点精度”。

★ 关于“小型化”

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有,将透镜部直接放置并固定在了图像传感器芯片上,可以使得照相机组件在尺寸上更小(包括水平方向和高度方向)。

★ 关于“提高焦点精度”

涉案专利说明书还记载了,“原有的照相机组件,由于用于决定透镜101和图像传感器芯片106之间的路径长度的结构存在透镜101、构成镜筒102的两个零件、基板104、封装108及图像传感器芯片106等多个部件,各个结构上的尺寸误差及它们相互间的连接而引起的误差都迭加起来。因此,透镜101和图像传感器芯片106之间的路径长度的波动大,焦点的精度低”。另外,说明书进一步记载了,本发明“由于在透镜和图像传感器芯片之间的部件仅有透镜支撑部,累计误差小,可以精确地固定两者的相对位置”。

图A(传统组件)

图B(涉案专利)

“提高焦点精度”指的是使透镜和图像传感器芯片之间的路径长度(上图中用箭头表示的距离)上产生的误差减少。由此能够抑制图像的失真和模糊从而得到良好的图像。

透镜和图像传感器芯片之间的路径长度(上图中用箭头表示的距离)上产生的误差,是多个部件的尺寸误差和部件之间的连接所引起的误差的迭加,而涉案专利在说明书中已说明了,仅有透镜支撑部12。这就意味着,透镜支撑部是“直接”放置在图像传感器上的,没有介入其他部件,也符合权利要求中“放置”的通常含义。

然而,在传统的组件中,是将摄像元件固定于布线基板上,将透镜部也固定在布线基板上,从而形成照相组件,其不具有以上描述的涉案专利的优点。

由此可见,基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间接固定无法实现该发明目的(尤其是无法实现“提高焦点精度”的目的),因此,不应当将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透镜部被放置并固定在上述图像传感器芯片的逻辑电路部上方”解释为包含间接固定的情况。

在专利复审委做出的第33602号无效决定中,支持了专利权人的观点,维持了专利权有效。

本案的无效请求人不服第33602号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在本案作出判决前撤回了起诉。

  1. 案例2

本案基本案情是:金立公司系“有载调节20KV及以下电网中调容变压器的开关”(专利号为ZL200910187320.1,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道盛公司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道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消除影响。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串联多断口”这一技术特征中的“多”是否包含“双”。因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是“串联双断口”,故“多”是否包含“双”,将直接影响到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抽象地去解释汉语中的“多”是否能够包含“双”,从已有的汉语词典、工具书籍以及一般人的认知来看,难以形成多数一致意见,双方都无令对方信服的充分理由。但在本案中所涉的有载调容开关的技术领域中,根据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并结合现有证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串联多断口”中的“多”不应包含“双”,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串联双断口”及其与其他技术特征一起形成的技术方案,不应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涉案专利在高压侧设置“串联多断口触头”这一技术特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高压侧触头在星角切换过程中可靠熄弧”这一技术问题。

其次,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涉案发明是通过增加串联断口的数量,来降低单个触头上的切换电压,从而实现“高压侧触头在星角切换过程中可靠熄弧”。

第三,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以及相关技术资料的内容,一般情况下,有载开关的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换能力不能高于2000V,只有经过特别的设计,才能使得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换能力高于2000V。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串联多断口的主触头、过渡触头的结构作出特别的限定,仅仅限定了触头与绕组的连接方式。因此,在进行权利要求解释的时候,应当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串联多断口理解为一般情况下的串联多断口结构,其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换能力不能超过2000V。

第四,被控侵权产品应用于10KV的电压环境中,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计算方式,只有当有载调容开关的串联断口的数量N大于3时,才能保证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换电压低于2000V;而当N=2时,单个触头断点的切断电压是2886.5V大于2000V,无法实现“高压侧触头在星角切换过程中可靠熄弧”这一发明目的。因此,当在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应用的10KV电压环境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串联多断口”不能解释为包含“双”,只能解释为3及其以上,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串联双断口”不能纳入到涉案专利的“串联多断口”的范围,两者属于不同的技术特征。

在江苏高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法院没有支持专利权人诉讼请求。

三、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结合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即,发明目的)客观地撰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过大的保护范围而将无法实现该发明目的的方案也包含在权利要求中。

在确权和侵权程序中,在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时,应当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基础,结合该方案所对应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即,发明目的),客观确定该特征在说明书语境下的含义,避免脱离发明本身而对技术特征作以简单宽泛的理解。

四、小结

本文介绍了符合发明目的原则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进而,分析了专利复审委的两个案例,通过这两个案例来诠释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的适用。最后,探讨了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的一些应对措施,以期为实际的代理工作提供借鉴。 (本文作者:机械部王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