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0日下午,北京银龙第五期分享会——“外观专利无效与侵权的裁判思路及典型案例分享”如期举行。本期分享会聚焦外观设计专利领域的热点难点,围绕无效宣告裁判思路、侵权判定规则、典型指导案例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探讨,现场座无虚席,互动热烈。

本期分享会特别邀请到银龙第三事业部李靖律师担任主讲嘉宾。在两个小时的分享中,李律师结合最新司法动态与自身实务经验,系统讲解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的关键概念、裁判逻辑与实战策略。
一、核心概念解析
李律师首先厘清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基础概念:
1. 保护客体: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4款,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 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 :这是法律拟制的抽象主体,对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了解,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的区别具有一定分辨力,但不会刻意关注微小变化。李律师特别指出,不同案件中“一般消费者”的具体角色定位会有所差异,并通过路灯、线缆连接器等案例加以说明。
3. 产品种类的认定:不以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为唯一依据,而以产品的实际用途是否相同或相近为根本判断标准。李律师以“木纤维编织物”与“席子”的案例说明,即使分类号不同,若核心用途重合,仍可认定为相近种类产品。
4. 设计空间:指设计者在创作产品外观时的创作自由度。设计空间的大小直接影响裁判结果——设计空间越小,一般消费者越容易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李律师特别强调,无效案件中设计空间的考量时间点为专利申请日前,侵权案件中则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并通过对“吹风机案”的解读,生动展示了设计空间对无效判定的决定性影响。
二、无效裁判思路与案例
李律师系统梳理了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重点围绕《专利法》第23条、第27条第2款展开:
(一)第23条第1款:相同或实质相同
李律师归纳了实质相同的七种典型情形:细微差异、使用时看不到的部位、简单色彩改变、常用材料替换、惯常设计整体置换、镜像对称、重复排列。通过“盒子”和“手机支架”两个案例,生动展示了上述情形的认定标准。
(二)第23条第2款:不具有明显区别
判断要点包括:确定可组合的设计特征、判断是否存在“组合启示”、整体视觉效果综合判断。李律师以“饼干盒”和“按摩器”案例说明,当整体形状及主要图案相同、区别仅为局部细微差异时,会被认定为不具有明显区别。
(三)第27条第2款:图片需清晰
图片视图之间的矛盾或关键特征记载不清,可能导致专利被宣告无效。李律师通过多个案例展示了视图不对应、立体形状无法唯一确定等情形下的无效认定。
三、侵权裁判思路与案例
(一)“五步法”判定逻辑
李律师系统梳理了外观专利侵权判定的大体思路:比对相同与区别特征→判断是否为功能性设计特征→明确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创新设计特征→确定设计空间大小→综合判断异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二)第85号指导案例深度剖析
李律师以最高人民法院第85号指导案例(手持淋浴喷头)为核心线索,深入剖析了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关键裁判要旨:
设计特征的认定: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
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淋浴喷头的喷头、手柄及其连接处均为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应予以重点考量。
功能性设计特征的界定:关键在于一般消费者看来该设计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考虑美学因素。涉案专利手柄上的推钮因有多种设计选择,不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其有无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影响。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虽采用了与涉案专利高度近似的跑道状出水面,但在喷头与手柄连接处的过渡形状、推钮的有无、斜角角度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不构成近似,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四、互动交流
在互动环节,同事们围绕设计空间的举证责任分配、图片视图瑕疵的补救路径、侵权诉讼中创新设计特征的识别等问题踊跃提问。李律师结合办案经验逐一细致回应,现场讨论气氛热烈。


结语
本期分享会从核心概念到无效裁判、从侵权判定规则到指导案例深度解读,呈现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法律框架与实务要点,为后续无效宣告应对、侵权风险预判及诉讼策略制定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思路。
衷心感谢李靖律师的精彩分享,也感谢各位同事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我们相信,持续的学习与思辨正是推动专业进步的重要动力。
第六期分享会正在筹备中,敬请期待!